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东海证券何时有权管控客户信用账户?

<{股票配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东海证券何时有权管控客户信用账户?

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第八条第四款“甲方应遵守乙方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与集中度的各项指标规定”的约定东海证券网上营业厅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东海证券何时有权管控客户信用账户?,当发生以下情形时东海证券网上营业厅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东海证券何时有权管控客户信用账户?,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对客户信用账户采取限制客户提交担保证券范围和数量;限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信用买入等相应控制措施:

(一)总量规模监控包括:

1、全体客户融资融券负债不超过公司融资融券委员会规定的融资融券规模。

2、全体客户融资买入单只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流通市值的15%。

3、全体客户融券卖出单只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流通市值的5%。

4、全体客户提交担保证券中单只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

(二)个体规模监控包括:

1、单一客户融资规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3.6%。

东海证券融资融券业务集中度监控指标_东海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规模控制指标_东海证券网上营业厅

2、单一客户融券规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3.6%。

3、单一客户融资买入单只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流通市值的5%。

4、单一客户融券卖出单只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流通市值的2%。

5、单一客户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3%。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控制指标进行调整并予以发布,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 或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部

2013年12月